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的意见 范文

国家计委人民银行 (20××年×月×日) 为了规范我国境内机构境外发债行为,提高发债筹集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国 家外债风险,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问 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外发债的定义 对外发债是指我国境内机构,包括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及境内其他企事业单位 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金融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表示的,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的 有价证券。 境内机构发行境外外币可转换债券、大额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视同对外发 债进行管理。可转换债券是指根据债权人的要求,按照发行时所定条件,可转换为 公司股票或其他债券的有价证券。大额可转让存单是指银行发行具有一定期限 的、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转让流通的银行存款凭证。商业票据是指境内机构为满足 流动资金需求,发行期限为2~270天、可流通转让的债务凭证。 二、对外发债的审批管理 (一)发债资格的认定。 对外发债实行资格审核批准制。境内机构(财政部除外)对外发债资格,由国 家计委会同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部门,借鉴国际惯例进行评审后报国务院批准。 发债资格每两年评审一次。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对外发债的审批。 1.境内机构(财政部除外)对外发债,经国家计委审核并会签国家外汇管理局 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批准后,市场选择、入市时机等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地方政府不得对外举债。 2.境内机构发行商业票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并占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 定该机构的短期对外借款余额指标;发行前设定滚动连续发行的,由国家外汇管理 局会签国家计委后审批。 3.境内机构为其海外分支机构境外发债进行融资担保,发债所筹资金不调入 境内使用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现行有关规定审批;若发债资金调入境内使用, 按境内机构对外发债的审批程序办理。 4.已上市外资股公司对外发行可转换债券,不实行资格审核批准制。国家计 委会同中国证监会根据外资股公司境外融资需求及市场条件,确定境外可转换债 券年度发行规模,并纳入当年利用外资计划。在年度规模内,按境内机构对外发债 的审批程序办理,发债说明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境内机构对外发债后,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三)申请对外发债需报送的材料。 境内机构申请对外发债应向主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最近3年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相关财务报表; 2.发债所筹资金的投向、用途; 3.国家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利用外资方案,以及纳入国家 利用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 4.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的监督管理 为了把握境外筹资的有利时机,对外发债经国家批准后,境内机构在一定期限 内自主确定承销商和发行成本等。有关发行条件和境外评级状况,由对外发债机 构报国家计委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对外发债机构要严格自律,发债资金要按照国家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其中商 业票据只能用于贸易性周转,不得短贷长用。同时,要落实偿债措施,防范外债风 险,保证按期对外支付,维护对外信誉。 本意见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实行。以前有关对外发债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 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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