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缴纳标准_2014年党费标准

  例如:   月薪税后3200  您要缴纳的党费每月是32元; 月薪税后4500  您要缴纳的党费每月是45元; 月薪税后5400  您要缴纳的党费每月是81元; 月薪税后5800  您要缴纳的党费每月是87元;   月薪税后6300  您要缴纳的党费每月是94.5元; 月薪税后6900  您要缴纳的党费每月是103.5元; 月薪税后7500  您要缴纳的党费每月是112.5元 月薪税后8400  您要缴纳的党费每月是126元; 月薪税后9500  您要缴纳的党费每月是142.5元;     月薪税后10000   您要缴纳的党费每月是150元 月薪税后11500   您要缴纳的党费每月是230元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补贴包括:粮贴、知识分子津贴、书报费、洗理费、矿贴、寒贴、燃油费、菜蓝子津贴、岗位津补贴、住房增量补贴。     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补贴不包括:交通费、边远津贴、移动通信及电话费、独生子女费、高龄补助及护理费、回补、住房公积金、特殊岗位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等)、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     同时,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新标准于4月1日起施行。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3、在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中的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7、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8、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9、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0、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1、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2、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组织部,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3、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4、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15、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和军委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帐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17、铁路、民航和金融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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