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有什么区别(2014最新解答)

地方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有什么区别(2014最新解答)
地方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解释
 
一、如果安排时明确你是公务员(比如考试进了行政线),而且你去的是行政单位,那你一定是公务员。根本不用管这个单位是否超编的事,这根本与你无关。有空编的话,直接占编。无空编,由中央增加编制。转业按规定,行政编制的调整权在当地编委,但增加权集中在中央。地级市以下增加行政编,一般只有两种途径:
一是省级统一成立新单位,省编委报中央编办审批;  二是地市增加军转干部,报省编办审核,中央编办审批。 举例:你所在单位50个行政编,现有55人,超5人。你进去后,由当地编办统一拟定增人计划。第二年3、4月份,编制批下来,单位变成51个编。增加的那个编制必然是你的,而另外5个超编人员根本靠不上边。如果实际情况不是这样,那就是你们单位领导忽悠你了。
拨打当地12310机构编制举报电话,或直接到编委督查室反映,一查一个准。现在编制都是实行实名制管理,各单位都有编制台帐,编内编外一目了然。而且实行自动化管理,数据库与台帐对应,并即时更新。是谁的编,就是谁的编。编办批准的人和台帐上的人不对应,编办是不会给上册的。想在这方面搞暗箱操作,拿着一个人的编制给另外一个人,没那么容易了。
1、公安也是公务员,属于行政编制中的政法专项,不能与党政群混用。
2、并非军转干部百分之百加行政编,国家只增加25%。如果一个地方按照25%的比例安排公务员,说明当地一个行政编制都没有拿出来,完全靠中央增加的。 而有的地方公务员比例比较高,甚至达到了百分之七、八十,这就是当地协调了一部分空余的行政编制,体现了对军转干部安置的重视。从源头上说,军转安置计划的依据是什么?转业、军转、转人一句话,就是当地编办提供的各单位编制空余情况和中央增加的编制数,以此制定安置计划和公务员比例。只要分到超编单位的,肯定是占用这25%的中央增加的行政编制。分到缺编单位的,占用本单位编制。它同意接收只是一方面,关键看能否纳入军转办的安置计划。如果纳入了计划,且军转办明确地告诉你是行政编,那军转办或人事局自然会协调编办给你解决。如果没有纳入计划,纯粹是自己联系的,那编制的问题就很不好说了。如果是事业单位,多大领导也是事业编,亦不是公务员但其领导干部身份不会变。很多人都混淆了编制与身份的异同。很多问题在公务员法中都有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的人员是可以互调的,用一个公务员法中的名词叫“调任”。调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与外部单位交流,调出人员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调入人员需担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什么叫公务员?公务员法中有明确解释: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其中最核心的一点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这是公务员的本质所在,理解了这一点,所有的一切都好理解。从行政单位调入事业单位,就使用事业编制,自然而然地就失去了公务员身份。 
 二、编制:
 1、行政编。包括党政群,政法专项,和工勤三类,以前还有老干部工作一类,现已取消。其中前两类也就是公务员; 
 2、事业编。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三类;    
 3、企业编。
 4、参公编。公务员与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有区别的,公务员是行政编,参公和事业单位是事业编,但公务员与参公待遇是一样的,事业编与前两者在身份与性质有着本质的区别。
一是编制不同,参公人员还是事业编制人员,非行政,而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必须有行政编制。原本只有公务员和事业编两种编制,但由于一些事业单位具有行使政府相关权力的职能,但是其单位的职工却没有公务员身份,而编委会又不可能审批通过扩大行政编的编制,于是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事业单位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中间衍生产物就产生了,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编制是事业编,这点毋庸置疑,曾经看到过编办的批文,清楚的写着所有职工都是事业编,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二是名称不同,参公人员的名称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从广义上讲具有公务员身份,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不能算是是正式的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需要具备2个条件,一必须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二是具有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职能。具备了这2个条件后经过本单位申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进过批准后这个单位叫做参公单位,参公单位的人员符合登记条件的,经过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登记后才能享受公务员待遇。参公的叫单位,不叫机关。
三是转任不同,从公务员单位调到参公单位,编制就由行政编变成了事业编,反之亦然,参公单位调到公务员员单位,身份很自然就由事业编变成了行政编,这也就解释了我上面说的为什么事业编与公务员和参公在身份与性质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事业编不经过考试是不可能调入这两种单位的,而公务员和参公是可以互通的。参公人员要转任到行政机关在广东等省份是允许的,但在有些省份是不充许的,全国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在广东,参公人员想转任到机关当公务员要看这个单位有无多余的行政编制,而公务员转任则无此限制,意思即参公人员想转任到行政机关当公务员不但要象公务员一样办理各种转任手续而且还要看对方有无多余的行政编制(一般行政机关编制有空都向社会公开招考了),因此参公人员转任比公务员转任有难度,另外如有多余的行政编制参公人员转行政也要进行考试。(对于这一条,我有不同的理解。根据《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人员的人员交流”。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从法理上来说,公务员就是一个权利义务的集合体,既然履行了公务员义务,就应享受公务员的权利,参公单位的公务员就能流动,不应该设立参公单位公务员不能流动到行政单位的界线。但这仅是从法理角度来理解,不能作为现实实践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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