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公事业单位的设立、批准及隶属关系是怎样的?

参公事业单位的设立、批准及隶属关系是怎样的?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这就是所谓的“参照管理”,其条件是,一、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二、依法批准。
“事业单位”也是极具中国特色的词汇之一。据说1955年7月首次出现在全国人大的一份报告中,至今使用了半个多世纪。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管理登记条例》(1998年颁布,2004年修订)中界定: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2005年发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称:“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可见,界定事业单位的关键在于,一是举办者,二是利用国有资产,三是从事的特殊工作内容。有关事业单位的话题并不比公务员制度的话题少,似乎值得我们再另外写一本书来介绍。
中央和地方参照管理单位有所不同。中央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中央或者国务院确定列入参照管理。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曾经发布了《关于印发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名单的通知》(组通字[2006]33号),17家党中央、国务院直属单位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之后,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等单位又被列为参照管理单位。
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中央事业单位
(一)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机关
1、中央党校
2、中央编译局
3、中国外文局
4、中国浦东干部学院
5、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
6、中国延安干部学院
注: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2008年被列入参照管理。
(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机关
1、中国地震局及其省级地震局
2、中国气象局及其市(地)级以上垂直管理机构
3、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4、国家行政学院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8、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三)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四)国务院组成部门代管或直属的副部级事业单位机关
1、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
省级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是否参照管理,由省委、省政府提出意见,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各地市、县市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参照管理一般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设置情况以及名称与中央不一定相同,所以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之间在参照管理方面不一定上下对应。即便上下都有同样的机构,上一级单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经批准实行参照管理,下级单位没有这方面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或单位性质不同的,也不能以上下对应为由,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各地的参照管理单位比较多、比较杂,在此不罗列,仅举一个例子加以说明。曾经有一位朋友看到某县机构名称来问我,农业局与农机局有什么区别?我解释说,从公务员制度这个角度来看区别太大了。农业局是政府组成部门之一,负责农业事务,机构属于行政单位,人员属于公务员编制,依照《公务员法》管理;农机局是“农业机械(化)管理局”的简称,机构属于事业单位,人员属于事业编制,但是各地一般都将其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
按照规定,“参公”单位每年要上报备案,因法律、法规修改和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时,由审批机关作出不再实行参照管理的决定。
除此之外,还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公”的特殊现象。他们并不属于上面提到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所以他们不能依据《公务员法》中的规定参照管理,只能由主管部门另行规定。没有把他们的地位写入法律,主要是出于国际交往的便利考虑,如果明确这些机构的性质,可能影响他们参加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
目前,有20个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明确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央机关实施参照管理的范围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中国作家协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中国法学会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黄埔军校同学会
欧美同学会
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中华职业教育社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这20个机关的中央机关明确“参公”,其领导及机关工作人员“参公”,其会员、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不列入。比如,金庸加入作协,如果不当个专职副主席等职务,并不能拿到“参公”身份和待遇。另外,这些机构普遍设立的机关服务中心、培训中心、信息中心、研究院(所)、报刊社、学会、协会等,均不列入。地方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的“参公”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参照中央,制定实施办法。有些机构并没有省、市、县分支机构,所以地方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构的参公情况也不尽相同。比如,安徽省首批明确省计划生育协会等14个省级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
 
当今中国的公务员招考,可谓愈演愈烈,很多职位招录比例都到了令人咂舌的地步,这其中就衍生了很多问题,我最近加强研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有了很多心得体会,现在就当中的某些比较热门的话题做一些回答,希望大家参与到这个讨论中来,因为其中很多都是关系到参公人员的(本人报考职位也是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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